河南漯河物流园起火租赁方损失2700万元 事后房东起诉索赔500万元
河南漯河物流园起火租赁方损失2700万元 事后房东起诉索赔500万元
极目新闻
2019年5月10日上午9时许,接连的爆炸声打破了河南漯河清晨的宁静,召陵区格力物流园内发生大火,十几辆消防车从市区呼啸而过,大火燃烧了三个小时后被扑灭,直接经济损失4100余万元。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时隔近4年,该起事件重回公众视线:仓库出租方与租赁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案将于明日在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案金额达千万元。
火灾造成租赁方经济损失近2700万元
提及这起事故,许多漯河市民记忆犹新,当时现场火势凶猛,园区内起火仓库面积达9000平方米,里面储存了大量摩托车、摩托车电池、润滑油、轮胎等可燃物,浓烟冲天而起,足足有百米之高。据悉,这些存储物归漯河豪爵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
2019年5月1日,漯河豪爵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爵摩托车公司)与出租方漯河市新仕康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仕康公司)签署了约4000平方米仓库面积租赁协议,协议中约定,该仓库用以储存摩托车、配件及广告品等货物,租赁期限为1年。
根据官方通报,起火直接原因为仓库出租方漯河市新仕康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与维修防水承揽人代某文达成口头协议,对“5·10”事故仓库做维修防水处理。在施工期间,施工工人违法维修防水动火作业现场管理有关规定,未制定现场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理措施,造成屋顶掉落可燃物引燃室内仓储可燃物品,引发火灾。
除此之外,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豪爵摩托车公司在仓库储存大量可燃物,造成火灾大面积蔓延燃烧,应承担责任。对于这一条,豪爵摩托车公司并不认可。豪爵方面多次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豪爵摩托车公司存在可燃物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且本次事件中豪爵属于受害方。但法院认为该份《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的表述是概括性、程序性、一般性的,对公司没有产生任何实体性的权益影响。
此次火灾事故致使豪爵摩托车公司经济损失近2700万元,新仕康公司仓库建构筑物损失约81.8万元。
出租方要求租赁方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2020年3月29日,豪爵摩托车公司被新仕康公司民事起诉至召陵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
新仕康公司方理由是,《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被告漯河豪爵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在租用仓库内存放大量的可燃物,致使火灾蔓延燃烧,是造成火灾及过火面积大的主要原因,同时,认定被告应承担责任。
此次火灾造成原告的仓库被烧毁报废,至今未能恢复重建,直接损失600多万元,同时造成仓库内物品被烧毁,损失巨大。
根据豪爵摩托车公司提供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1月6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政府《火灾调查报告》,漯河豪爵公司在租用仓库内存放大量的可燃物,致使火灾蔓延燃烧,是造成火灾及过火面积大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30%责任。新仕康公司由于将施工作业承包给没有资质的人员存在管理疏忽,且平时对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应承担本次事故10%责任。
在接受潮新闻记者采访时,漯河豪爵摩托车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豪爵公司没有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涉火灾事故,是新仕康公司雇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个人违规作业造成的,新仕康公司作为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该自行承担责任。”
该名负责人向记者解释,豪爵公司在租用的新仕康公司仓库中存放轮胎、润滑油等可燃物是依据《仓库租赁协议》享有的合同权利,既不违约,更不违法。“《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没有建议相关部门对豪爵公司及其人员作出任何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处罚。”
16日下午,潮新闻记者致电新仕康公司法人代表杨永新,其表示将继续坚持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对于豪爵摩托车公司在仓库内存放润滑油、电池、轮胎等可燃性物品,他认为这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潮新闻记者将持续关注此事。 来源:潮新闻)